第十三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重大事项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对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并向主任会议报告。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将有关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作为监督议题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