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三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重大事项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对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并向主任会议报告。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将有关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作为监督议题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1月2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