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二章 安全教育和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校长是学校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学校配备必要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做好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