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各级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卫生、商检等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消费者组织依法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