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第十四条有效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附具检验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标明商品的等级、生产日期、主要成分以及生产者名称、地址等。限期使用的商品应当标明有效期限或者安全使用期限等内容。对达不到规定的标准等级,但仍有使用价值的商品,出售时必须在商品或者商品包装的醒目位置标明,并在购货凭证上予以注明。经营者提供的服务除与消费者有约定的外,应当有明确的符合规定的服务质量标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