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第十三条有效经营者经营需要开封调试的商品的,消费者付款后,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当场开封调试。调试时,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商品实际功能与产品说明书不一致的,应当允许消费者调换或者退货。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