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