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第三十六条已修改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不足1平方公里的,按实际面积收费。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