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申请开采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划定矿区范围和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可以根据不同矿种,减少申请资料,简化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