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第三十三条已修改申请开采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划定矿区范围和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可以根据不同矿种,减少申请资料,简化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