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第三十二条已修改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二)相应资质条件的证明;(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含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六)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