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第二十八条已修改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省矿产储量审批管理机构评审、认定并合法取得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