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探矿权人应当根据批准的勘查作业区面积,按照下列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并向发证机关报送勘查工作年报:

(一)第一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2000元;

(二)第二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5000元;

(三)从第三个勘查年度起,第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1万元。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