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十七条已修改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