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均可按国家规定出资勘查矿产资源,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

国家出资勘查的,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合资、合作勘查的,探矿权申请人由合同约定。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