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已修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加强矿山环境和生态环境保护,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赔偿;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防止环境污染、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