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公安、交通、农业、水利等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水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水域突发事件、重大治安事件的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