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交通、农业、水利、旅游、民政、环保、商贸等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水域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其他行政机关告知的有关治安管理事项。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