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船主或船舶经营者不按规定为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备案或报告的,由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