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