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有关船舶停航、改变航向、停止作业或者驶向指定地点:

(一)反恐怖活动;

(二)处置严重暴力犯罪行为、保护重大刑事案件犯罪现场、追捕重大犯罪嫌疑人;

(三)处理重大水域治安事件;

(四)重大安全保卫任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安机关采取上述措施,应当通知海事、港航、渔港监督等行政机关。海事、港航、渔港监督等行政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予以协助。以上情形消失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解除有关措施,并通知海事、港航、渔港监督等行政机关。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