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域治安监管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扣押船舶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紧急情况下,人民警察扣押船舶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属公安机关报告。扣押情形消除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解除扣押。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管扣押的船舶,因扣押造成财产损毁或者灭失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