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水域治安巡逻,在治安情况复杂和船舶集中的水域,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依法设立水域治安检查站(点),开展治安检查,方便群众报警。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