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市行政区域内江河及其河道内、常年洪水警戒线以下的区域,湖泊、水库及其消落带,江河、湖泊、水库中的岛屿以及水域相关场所的治安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