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域治安监管第十八条已修改在水域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制订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在水域举行其他群众性活动,举办者应当提前向当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当做好治安防范工作,预防和处置治安突发事件。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