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三章 船舶和船员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公安机关发现无船名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应当及时告知相关行政机关进行处理,并对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以及相关人员进行登记。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