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公安机关发现无船名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应当及时告知相关行政机关进行处理,并对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以及相关人员进行登记。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