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不定期来往的外地港籍船舶进入本市水域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水域治安管理的需要,及时、准确向公安机关提供船舶进出港信息。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