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三章 船舶和船员管理第十四条已修改不定期来往的外地港籍船舶进入本市水域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水域治安管理的需要,及时、准确向公安机关提供船舶进出港信息。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