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视本级财力的增长而逐步增加。

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或者以其他方式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支持。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