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向内河涌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