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向内河涌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