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禁止向内河涌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市、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截流、调蓄等措施,对未纳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治理,防止污水直接排入内河涌。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