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已修改禁止向内河涌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市、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截流、调蓄等措施,对未纳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治理,防止污水直接排入内河涌。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