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已修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填堵或者覆盖内河涌。城市建设确需填堵或者覆盖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等效替代措施或补救措施方案,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前款规定的等效替代措施或补救措施方案,应当纳入工程建设方案实施,所需费用列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