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因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源保护区,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项目和设施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进行协商并依法补偿。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