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已修改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和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