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和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