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鼓励研发、应用节水技术与设施,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推行节约用水,以节水促减污。

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工业水循环利用。鼓励促进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和生态景观等优先使用再生水。

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取水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