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已修改垃圾填埋场和含有贮存液体化学原料、油类的地下工程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规范采取防止渗漏、配套建设地下水监测井等水污染防治设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定期组织对其地下水水质进行监测,并建立监测档案。从事地下勘探、采矿、工程降排水、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可能干扰地下含水层的活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或者破坏地下水资源。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