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处理。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放的污水应当经过预处理,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有关规定的排放标准方可排入管网。

城镇污水管网尚未覆盖的地区,餐饮、娱乐、车辆维修清洗等行业应当采取设置隔油和残渣过滤设施等水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排放物污染水环境。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