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的用地面积、业务用房和医疗设备、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等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标准。

中医医疗机构的建设用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