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发展中医药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以中医药名义从事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宣传活动的,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