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省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性质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