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规范中医药服务行为,依法查处非法中医药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中医药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中医医疗机构的医疗秩序。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