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全科医师和乡村医生应当具备中医药基本知识以及运用中医药知识、技术处理常见病和多发病的基本技能。

注册在村卫生室(所)的中医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者掌握中医药知识技能和中药材识别能力的乡村医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并保证用药安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