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在每年12月10日前,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内容和途径,提出常务委员会下一年度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建议。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要求在下一年度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专项工作的,应当在每年12月10日前提出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建议。

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可以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建议。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