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对所收集的有关议题建议进行汇总、整理和分析,于每年12月31日前拟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草稿,在征求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意见,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通知有关报告机关。

主任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适时调整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