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审议意见后四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由常务委员会组织跟踪检查;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委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