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七日内整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

审议意见一般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者秘书长签发,重要的审议意见应当经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审议意见签发后,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将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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