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四十四条已修改执法检查可以采用听取汇报、座谈走访、抽样调查、问卷调查、实地察看、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进行。相关部门、机关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予以协助、配合。执法检查中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尊重个人隐私。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