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执法检查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提供相关咨询和专业意见。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