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四十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执法检查计划,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提请主任会议讨论通过。执法检查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二)执法检查的时间和地点;(三)执法检查的方式和步骤;(四)执法检查的要求和其他注意事项。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