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第十一条有效根据询问议题所涉及的工作,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其所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同时到会回答询问。询问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由承担主要职责的部门为主答复,其他有关部门补充答复。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