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适合残疾人使用的信息交流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应用,为残疾人信息交流提供服务。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