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推进信息技术在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内部办公和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应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